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9)371号

发布时间:2019-12-23作者:徐颖浏览次数:1196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9371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1218

江苏科技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债权、债务行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债权债务包括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预收、暂付、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及代管款项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债权债务核算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债权债务进行审核、核算,并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定期督促经办人员清理债权债务。

第四条 债权债务经办部门对债权债务的清理负有直接责任。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要落实责任人员,定期进行清理。

第五条 涉及学校“三重一大”的债权债务,应按《江苏科技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江科大委〔201782号)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章 债权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债权是指学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借出款、暂付款及其他各类应收款等。

第七条 学校不对外提供借出款,不得为第三方提供经济提保。

第八条 暂付款的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9113号)。

第九条 科研项目应收账款执行《江苏科技大学科研项目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8191号),其他各类应收款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单位或个人等信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每年对各类债权进行定期清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理清理的债权要安排财务人员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应结清而未结清的债权,经办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明确最后清理期限;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债权,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债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债务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借入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二条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各项债务。举借债务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同时应根据学校财力、未来预算收入和贷款合同,制定学校的还本付息计划,保证学校的资金正常运转,并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代扣代缴税金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应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办理上缴手续。

第十四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

代管款项严格实行以收定支,不透支使用。代管款项年终结余款结转第二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暂存款等款项。

学校每年对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进行清理,按照规定应当转作收入的应及时转入有关账户,纳入当年决算。对需继续挂账的款项,要列出清单并说明原因。对挂账三年以上的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债务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各项债务,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12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