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9)47号

发布时间:2019-09-16作者:浏览次数:77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947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228

 江苏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下称“科研经费”)是指以江苏科技大学名义取得的由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列入财政预算直接下达的经费,或明确批复江苏科技大学为承研单位、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经费。学校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支出管理体制。

第四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的管理,对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承担监管责任;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预算及支出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项目结算时间通知财务处。

第五条财务处具体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协助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审核等工作;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支出业务进行审核;负责科技处、人文社科处通知的科研项目结算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学院(部门)参与科研项目的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员和条件保障,并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报销票据的真实性、手续的完备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配套管理

第九条学校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到款经费实行配套,项目到款经费是指除去项目需划拨至外单位的协作费用后的经费。市厅级项目学校不给予配套经费。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学校给予项目到款总额10%的配套经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学校给予项目到款总额30%的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主持国家级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类,学校给予项目到款总额10%的配套经费;人文社科类,学校给予项目到款总额30%的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主持省部级项目:自然科学类,学校给予项目到款总额5%的配套经费;人文社科类,学校给予项目到款总额15%的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重大或重点项目不超过15万元。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须提供明确有我校参与人员、具体研究内容和经费额度的立项文件后给予认定),经费配套按项目级别配套比例实行减半配套;二次合同项目不给予配套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研究经费按项目级别配套比例随计划经费的到款周期同步核拨,配套经费可全部用于项目组劳务酬金支出。

自筹类(指导性)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给予2万元配套经费支持;江苏省教育厅高校自然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要求以论文或专利的成果形式办理结题的,学校给予5000元的配套经费支持,重大重点项目学校给予2万元配套经费支持;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要求以论文成果形式办理结题的,学校给予3千元的配套经费支持,不足部分由所在学院(部门)承担。镇江市科技局、江苏省社科联的指导性科研项目,要求以“研究报告”形式办理结题的,学校不予经费配套,由所在学院(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持。

第四章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

第十条纵向科研经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以及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个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核拨的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的自有(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一般指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说明或预算依据,其中江苏省内科研项目只需测算各项科目的预算总额。

(三)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为保障项目有效实施,落实对项目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费用。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单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其中,江苏省内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为:500万以下部分的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的25%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0%,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二条在项目直接经费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管理规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批准后执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对于江苏省内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在项目结题前根据实际支出办理调剂手续。

第十三条审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应交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备案及管理信息更新手续。项目组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报及审批材料,以备项目经费结题结算、审计和检查之需。

第五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按照经费支出预算执行,具体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及设备维修而发生的费用。

1.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除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外,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一律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2.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在立项通知书(任务书)中约定交付给合作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报销时须提供对方单位仪器设备接收证明材料。

3.支出报销时应附设备请购单、设备验收单、相关票据等,单笔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需附采购合同;2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款必须从单位转账支付;2万元以下的可单位转账支付或公务卡结算支付;设备金额达到招标要求的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计算机耗材、办公用品等。

同一张发票上材料费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报销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数量、单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应附采购合同及采购明细清单;材料费金额达到招标要求的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必须提供明细资料:对方提供的正式发票;测试化验加工在5000元及以上的需提供委托协作单位对产品、样品等进行测试化验检测报告及测试化验加工协议书。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课题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支出时无需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可提高一档标准进行报销;出差期间可享受出差交通补贴或按实际发生外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课题组成员租用社会车辆出差产生城市间的租车费可作为差旅交通费据实报销。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学术研讨、咨询、验收、鉴定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可在会议费中列支,具体按《江苏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和食宿费等。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校外研究人员、校内退休人员、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等的劳务费,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项目设计费等。劳务费支出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执行。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劳务性费用一律直接打入发放对象本人银行卡,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中,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以及人力资源和智力投入较高、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消耗少的江苏省内项目,可在预算内列支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

(八)外协费转拨管理

1.申请转拨外协费必须是项目预算中有明确外协单位和金额安排的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受转拨经费单位的立项文件、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及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

2.实际转拨时必须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办理。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对方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协作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应提供对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严禁以科研协作费的名义转入与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相关联单位。

(九)间接费用管理

1.管理费: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必须向学校缴纳管理费。间接经费作为项目经费的一部分随直接经费一起下拨的及无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的4%作为管理费;间接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单独划拨的,学校提取直接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其中:项目批复预算中有管理费预算的,学校按照该预算足额收取。提取的全部管理费作为学校科研绩效,学校按提取经费的额度等比例划入科研管理经费账户

对于军工类纵向科研项目,提取的管理费进入学校专用账户,用于质量员、质检员等人员的专项津贴和绩效支出。

2.绩效支出: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间接费用减去学校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待项目结题后凭结题证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列入项目预算的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收据的开支,可据实予以报销;无票据支出的经费不超过直接经费的10%,并且单个项目无票据支出经费的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报销时填制付款单据并附相关材料,经学院(或部门)领导审核,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审批后报销。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的经费开支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审批。

第六章经费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同时应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经费结余部分,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支出,不得支出除研究生助研津贴之外的其它劳务费。

第十九条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项目未完成应书面授权项目组其他人员作为项目新代理负责人;项目已结题的,剩余经费应一律收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有关要求进行,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管理条例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在使用过程中,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也不能给出合理原因的项目,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组承担。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经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由项目组承担损失的80%,学校承担20%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原《江苏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72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若项目主管部门有要求且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部分,以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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