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军工科研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9)46号

发布时间:2019-09-16作者:浏览次数:37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946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军工科研项目

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军工科研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228

 江苏科技大学军工科研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军工科研项目质量管理,保证军工科研项目完成质量,提升军工科研能力,实现军工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军工科研项目是指服务国防建设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新品研制、配套技术、型号研制等项目。

第三条军工科研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纳入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章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学院及科研实体

1.学院及科研实体负责人领导本部门军工科研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军工科研项目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投入,包括设施、设备、人员等。

2.学院及科研实体指定的科研秘书,负责学院及科研实体的项目申报。

3.学院及科研实体指定的部门质量员,负责学院及科研实体的科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4.学院及科研实体指定的质检员,经学校授权后,负责本部门认证范围内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条项目组

1.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负责对项目实现的资源配置和进度进行安排,编制并形成《质量保证大纲》,报部门和科技处会签确认后,组织项目的实施。

2.项目负责人指定的项目质量员,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职能部门

1.国资处负责对军工科研项目用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人事处负责对军工科研项目人力资源的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对军工科研项目经费的归口管理;科技处负责对军工科研项目过程和质量的归口管理。

2.各职能部门应加强与学院及项目组的沟通,并对军工科研项目相关质量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根据需要牵头召开质量例会。

3.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质量员和质检员参加各类培训和质量活动,提高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质检员应严格根据接收准则对产品开展质检工作,独立行使质量监督检查权和处罚权。质量员、质检员的专项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八条科技处每年根据质量体系运行绩效、质量审核、质量检验、改进等情况,对体系内各部门进行考核,并从科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专项经费中,给予部门的质量员和质检员发放质量奖。

第九条对于在质量体系审核工作中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项目组,冻结项目经费,暂停使用学校质量体系证书,直至整改达到要求,确保学校军工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第四章项目主要节点的管理

第十条项目的合同评审与启动。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要求进行合同评审(重要产品类项目须召开评审会议),填写《合同评审表》,经学院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办理签订合同手续。项目负责人编制《质量保证大纲》,由所在部门审核,报科技处审批后,划拨经费,启动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科技处编制年度科研计划,并及时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及科研实体和相关职能部门。列入科研计划的项目,按学校科研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试验和检验的管理。项目负责人编制《试验(检验)大纲》、《试验(检验)报告》,由所在部门审核,报科技处审批后,实施项目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的出校检验。对于研制类和产品类项目的图纸及硬件产品,由质检员检验合格后加盖检验印章,并报科技处审核后,由科技处加盖“质检专用章”,实施产品出校检验备案管理。

第五章检验印章的管理

第十四条检验印章由科技处设计刻印、管理和发放。质检员必须根据其岗位职责,一般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由管理者代表授权后取得相应检验印章,方可开展检验、试验等质检工作。

第十五条检验印章专人使用,不能委托他人使用。对滥用、伪造检验印章应追究其责任。检验印章只在规定的工作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有效。质检员应做好检验印章的使用记录,每半年报送科技处。

第十六条质检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印章,保持印章的完好、清晰,防止丢失,如有损坏或丢失,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核,报科技处批准后给予补发。质检员离岗或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将印章交回科技处。

第十七条科技处定期检查印章的使用情况并备案,对已报废的检验印章及时收回处理。

第十八条质检专用章”由科技处管理,根据质检员的检验结论,对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数据资料、产品报告等出校检验材料进行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是《江苏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201911日起实施。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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