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9)45号

发布时间:2019-09-16作者:浏览次数:312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945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228

 江苏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及《江苏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依法由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或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所有。

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上述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应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有:转让、许可及作价投资三种方式。


第四条以下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适用本办法: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为了加强对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江苏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条拥有个人科技成果并准备实施转化的科技人员,经学校批准可离岗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及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3年内保留期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的依据。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二章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转化的科研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负责对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等事项实施归口管理,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国资处负责协助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等工作;资产经营公司具体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日常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的人事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第三章转化程序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作为作价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金额大小,分别由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决定。

(二)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决定。

(三)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四)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作价投资等市场化操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

1.成果完成人应事前审批,并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当在网站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方可签订合同;公示期有异议的,以及单件额度达30万以上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

2.所有转让或许可合同须附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团队成员)名单、办理技术合同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关手续,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合同备案或“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登记。

(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1.成果完成人向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提交由所在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科技成果审核表(包括主要技术内容、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市场前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技成果需求方情况等),由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审核。

2.由资产经营公司牵头,组织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学院(部门)、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意向。

3.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案论证,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确定方案。具体方案需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

4.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需求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修改公司章程、工商、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知识产权的要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5.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的相关投资、股权变动的审批和变更资料及时送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或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现金收益按如下方式分配,税费由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的成果完成人依法缴纳。

(一)现金收益进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在省内转化的,扣除前期成本后,学校从净收益中提取20%作为学校收益80%奖励成果完成人;在省外转化的,扣除前期成本后,学校从净收益中提取30%作为学校收益70%奖励成果完成人。

(二)由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经领导小组认定属于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

三)成果完成人也可根据自身需要,将所获一次性报酬以科研经费的形式纳入学校财务,参照横向课题结余经费管理。

(四)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学校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成果完成人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可依法将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80%委托成果完成人代表学校持有,成果完成人可享有收益权;10%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学校;剩余10%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部门)。学校和学院(部门)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责任。

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第十六条技术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可依法约定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收益分配同第十四条,也可以依法以成果转让的方式取得转让收益,收益分配同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对于成果完成人明确放弃的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即成果完成人声明不再缴纳年费),学校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专利收储与运营工作,收益分配按照学校与有关机构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学校充分发挥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带动作用,形成市场化的运营体系。学校鼓励社会化资本通过基金模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确保学校权益的基础上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创新。

第十九条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在业绩考核、职称及职级评定、导师遴选等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业绩予以认定。

第六章法纪责任

第二十条校内各学院(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公司。

第二十一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但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的,在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免除相关人员因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可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228日印发


9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9)4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