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9)49号
发布时间:2019-09-16作者:浏览次数:2081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各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年2月28日
江苏科技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紧密围绕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及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科技工作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学校科技创新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第二条学校对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指导性计划项目不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
表1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标准
项目级别 | 项目总经费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
理工类项目 | 人文社科类项目 | ||
国家级项目 | 总经费≥1000万元 | 40 | 40 |
500万元≤总经费<1000万元 | 30 | ||
100万元≤总经费<500万元 | 20 | 20 | |
50万元≤总经费<100万元 | 10 | ||
10万元≤总经费<50万元 | 4 | 10 | |
5万元≤总经费<10万元 | 2 | 4 | |
总经费<5万元 | 1 | 2 | |
省部级项目 | 总经费≥1000万元 | 20 | 20 |
500万元≤总经费<1000万元 | 12 | ||
100万元≤总经费<500万元 | 8 | 8 | |
50万元≤总经费<100万元 | 2.5 | ||
10万元≤总经费<50万元 | 0.8 | 2.5 | |
5万元≤总经费<10万元 | 0.5 | 0.8 | |
总经费<5万元 | 0.3 | 0.5 |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获批并提供立项文件(文件中须明确有我校参与人员、具体研究内容和经费额度)后,按原项目级别奖励标准实行减半奖励,二次合同项目不予奖励。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奖励实行分阶段奖励:项目立项经费到帐后,按项目级别总奖励金额的75%进行奖励;项目结题或验收后,按照项目级别总奖励金额的剩余25%进行奖励。未按期完成结题或验收的项目,不予奖励;已发奖励应予追回。
第三章科技成果获奖奖励
第四条学校对获相关政府奖的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表2。
表2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
获奖成果 |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 特等奖 | 200 |
一等奖 | 100 | ||
二等奖 | 50 |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其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防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40 | |
一等奖 | 30 |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2 | ||
“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定的科学技术奖名录”中可推荐国家科技奖的科学技术奖项 | 获提名申报国家奖 | 30 | |
一等奖 及以上 | 10 | ||
中国专利奖 | 金奖 | 30 | |
银奖 | 20 | ||
优秀奖 | 10 | ||
江苏省专利奖 | 金奖 | 10 | |
银奖 | 5 | ||
优秀奖 | 3 |
①“五个一”工程奖项目享受同级别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奖励。
②国家图书奖项目按1万元/项进行奖励。
③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奖,按我校排名顺序进行拆分奖励。具体办法:我校排名顺序为第二的科研项目按奖励标准的1/2进行奖励;我校排名顺序为第三的科研项目按奖励标准的1/3进行奖励,以此类推。
④同一科研成果的项目多次获奖(除国家奖外),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前期已获得低级别奖励的科研项目,后期获得更高级别奖励时,需扣除前期已发放的奖励。
第四章知识产权奖励
第六条学校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授权发明专利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获得发布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表3。
表3 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类型 | 奖励金额 | 备注 |
国内发明 | 0.5万元/件 | |
国防专利 | 0.5万元/件 | |
PCT申请(受理) | 1万元/件 | |
国(境)外发明 | 2万元/国家 | 仅限于美国、日本、欧洲、韩国 |
制订国家标准 | 4万元/件 | |
制订行业标准 | 2万元/件 | |
软件著作权 | 0.05万元/件 |
其中,“欧洲”是指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成立的、负责欧洲地区专利审批的政府间组织,在其下属各缔约国分别登记的发明专利授权或者通过巴黎公约进入其下属各缔约国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仅视为一件欧洲授权。
我校作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加单位,按我校排名顺序进行拆分奖励,与科技成果奖的拆分办法相同。
第五章高水平论文、论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对高水平论文、论著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表4。
表4 高水平论文/论著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篇、部) | |||
论 文 论 著 | 《Nature》、《Science》、《Cell》论文 | 100 | ||
《Nature》、《Science》、《Cell》系列期刊论文 | 10 | |||
被ESI收录的SCI(E)、SSCI收录论文 | Ⅰ区论文 | 2 | ||
Ⅱ区论文 | 1 | |||
Ⅲ区论文 | 0.6 | |||
Ⅳ区论文 | 0.4 | |||
未被ESI收录的SCI(E)、SSCI收录论文 | 0.2 | |||
高被引论文 | 第一单位 | 1 | ||
非第一单位 | 0.2 | |||
EI收录论文 | 0.1 | |||
《中国社会科学》 | 5 | |||
新华文摘(全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 | 1 | |||
CSSCI收录论文、新华文摘(摘要) | 0.3 | |||
SCD源期刊论文、CPCI收录论文 | 0.05 | |||
外文出版的学术性专著 | 3 | |||
中文出版的学术性专著 | 2 | |||
中文出版的学术性译著、学术性编著 | 0.2 | |||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 | 0.2 |
第八条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单位署名均为“江苏科技大学”,以通讯作者作为奖励对象;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江苏科技大学”,通讯作者单位署名为外单位时,以第一作者作为奖励对象;第一作者为江苏科技大学的学生,以指导教师作为奖励对象;同一篇论文就高奖励;高被引论文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在自然指数指定期刊上发表论文进行额外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论文所得分数式计量值(fractional count/FC)进行核算,奖励额度为3×FC万元。
第十条在《Nature》《Science》《Cell》及其系列期刊上发表论文,我校作为参加单位,按作者排名顺序拆分奖励,作者排名顺序为第二的论文按奖励标准的1/2进行奖励;作者排名顺序为第三的论文按奖励标准的1/3进行奖励,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同一军工项目仅限奖励1次。
第六章艺术类非文字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学校对艺术类非文字成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表5。
表5 艺术类非文字成果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件) | 备注 | |
获 奖 作 品 | 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金奖 | 2 | 文化部和全国专业协会联合举办 |
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银奖 | 1 | ||
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铜奖 | 0.5 | ||
省美术、书法、摄影展金奖 | 0.3 | 省文化厅和省专业协会联合举办 | |
省美术、书法、摄影展银奖 | 0.2 | ||
省美术、书法、摄影展铜奖 | 0.1 |
第七章 科研平台立项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对获得科研平台的部门进行立项奖励,奖励标准见表6。
表6 科研平台立项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个) | |
科 研 平 台 | 国家级科研平台 | 1 |
省部级科研平台 | 0.75 | |
国家国防特色学科 | 0.75 |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立项及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6﹞19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总会计师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