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9)113号.doc

发布时间:2019-04-12作者:浏览次数:1310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9113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411

江苏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付款的管理,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防范资金风险,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和《江苏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购买材料、设备,支付论文版面费、进修培训费,周转金以及其他公务事务等,从学校财务借支未核销的款项。

第三条  本校教职工应按照公务用途办理借款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核销借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和占用学校资金。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务行为开支,任何人无权批准支付给个人私用借款。

第五条  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必须在预算项目及预算指标额度之内办理借款。不得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安排的借款。

第六条  专款专用原则。暂付款必须专款专用,所借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按时结算、及时清理原则。暂付款的管理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超期不借”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借款人及所在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各部门借款人为所借暂付款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借暂付款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及按期偿还负直接责任。

(二)借款人办理暂付款业务时,须填写《江苏科技大学暂付款请款书》,对借款用途、时间、金额应填列清楚,借款用途必须符合公务行为规定。

(三)各部门借款人办理公务借款,由其所在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科研经费借款由课题负责人审批(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借款由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四)各部门的经费项目负责人(或审批人)、课题负责人对所借暂付款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五)借款人应主动通过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或财务处查询本人的暂付款信息,及时办理报销核销。

第九条  财务人员及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一)教职工办理暂付款业务时,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暂付款借款手续是否齐全,同时制单时录入借款人工号。

(二)财务人员必须在预算控制额度内办理借款业务,严禁无预算借款。

(三)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中“一事一借、一借一清、超期不借”的原则,财务管理系统中设定借款的偿还期限为 2个月,对超过期限未偿还、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财务人员将在工资、奖酬金等收入中扣除该未核销暂付款。

(四)财务处负责暂付款的管理。财务处安排专人,每月进行暂付款账龄分析,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防范暂付款出现的坏账损失及资金风险。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借款

(一)借款人必须是本校正式教职工。校外人员、本校学生、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

(二)职工出差、零星购买办公用品和材料等,应按照《江苏科技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使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进行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

(三)预付给校外单位的设备、材料借款等,应附采购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合同或协议上规定的条款执行。

(四)基本建设工程款、校内改扩建工程预付款按合同规定执行,支付时必须开具正规税务发票方可支付,不得通过借款形式支付。

(五)学生实习、社会调查等借款,应注明时间、地点。

(六)支付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不得请款现金发放,一律录入酬金系统,财务代扣代缴个税,直接打入发放对象本人银行卡。

(七)因公出国借款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并在借款单上注明出国期限。国内访学及进修培训,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访学及培训期限。

(八)相关部门和教职工非公务行为原则上不得从学校借款,特殊原因需向学校借款的,须经过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能办理,同时应附还款协议及确定借款偿还担保人。

(九)借款人办理现金借款,单笔现金借款额5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5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的还须经财务处领导审批;15万元及以上的还须经其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批。现金借款一律直接打入借款人公务卡。

(十)借款人办理转账(或汇款)借款,单笔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单笔转账(或汇款)借款在5万元及以上、小于30万元的须经财务处领导审批;30万元及以上的还须经其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核销

(一)一般性公务借款,借款人在借款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还款手续,原则上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财务处审定。

(二)教职工出国进修培训期限超过2个月的,其借款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

(三)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全校性的资产采购借款业务,应在货到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核销业务。

(四)已经办理借款但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不需要再使用的,应立即归还学校。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借款人因调离、退休、离职等原因办理手续时,必须核销本人所借全部款项。短期内无法核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借款移交接收人,经交接双方和部门经费审批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办理手续,暂付款清理和偿还的责任转移到接收人。退休人员无法确定借款接收人的,将从其退休工资奖酬金等收入中扣还。

(二) 收款人原则上与借款人必须一致。

(三) 学生毕业设计等业务办理借款,学生本人不得作为借款人,须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教师作为借款人。

(四) 借款人在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时,涉及暂付款需要多退少补的,必须由财务处出纳人员和借款报销人在暂付款结算单上签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原《江苏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8161号)同时废止,其他暂付款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国有全资的独立法人单位及后勤集团等参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4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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