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变更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9)280号

发布时间:2019-09-16作者:浏览次数:33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9280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变更采购方式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变更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910




江苏科技大学变更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变更采购方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或者公开招标失败后,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三条 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相关学院(部门)向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直接申请采购变更方式

第四条 直接申请采购变更方式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直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向招标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出具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学院(部门)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二)申请人内部会商意见。

第六条  申请人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必要性等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相关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符合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还需提供项目采购需求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申请人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论证应当包括:

(一)专业人员对 “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具体论证意见。意见含混不清、没有明确“唯一性”和“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二)专业人员分别形成各自的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负责,按要求填写《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附件1),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三)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招标办核对申请资料齐全后,将《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和项目采购需求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一并报镇江市财政局或江苏省财政厅。

第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招标办,公示期满后,不予受理。

第十条 招标办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部门或者申请人组织补充论证,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镇江市财政局或江苏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属于非申请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申请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相关学院(部门)应当提供项目紧急采购的证明。

第三章 间接申请采购变更方式

第十二条 间接申请采购变更方式是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时间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经招标办发布延期公告后,仍不满3家,而拟申请采购方式的变更。

第十三条 间接申请采购变更方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存在倾向性等问题,使用部门必须重新修订, 招标办根据重新修订的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二)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存在歧视性等问题,招标办会同使用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必须重新修订商务要求,招标办根据修订后的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三)如果招标程序存在问题,招标办应该改正,招标办改正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申请人拟申请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申请人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变更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论证后,向招标办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办应当自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和理由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招标办应整理完整申请变更材料,及时递交镇江市财政局或江苏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科研仪器等采购方式变更按照《江苏科技大学科研仪器等采购管理办法》(江科大〔201942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重大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附件1

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

采购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拟采购的唯一

供应商名称


专业人员

论证意见一







专业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人员

论证意见二





专业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人员

论证意见三








专业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专业人员是指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与采购项目相关专业并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需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特殊要求的公共服务项目除外):1)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而非采购人主观要求;2)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3)专利、专有技术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3.项目采购需求附后。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9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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