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9)279号
发布时间:2019-09-16作者:浏览次数:41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科技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科技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纳入学校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办负责管理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招标办通过公开征集、部门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责任感强、为人正直、公平正义;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 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
(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良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特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八条 招标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工作部门、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招标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一条 招标办应当从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按评标类别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部门领导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同意,招标办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和确定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天。
第十四条 招标办应当在评审活动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办、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或相关人员,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回避。
招标办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办应再从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按类别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招标办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招标办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纪委办、监察处举报。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纪委办、监察处举报。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分表和评审结果认定书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结果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认定书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果认定书。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招标办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评审专家劳务酬金标准。招标办按照此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酬金。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为异地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酬金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四章 评审专家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办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将按以下类别建立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一)物资类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主要参与设备、仪器、器材、家具、公寓及办公用品、大宗物资、图书、教材、期刊、体育军训物品、医疗药品、实验药品、福利品等采购的评审活动;
(二)工程类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基建、改扩建、修缮、装饰、安装、道路、园林绿化、网络等工程项目以及基建主材的评审活动;
(三)服务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软件商业用房出租、营业场所承包、校内保险等委托服务项目的评审活动;
(四)其他类评审专家,主要指以法律、经济等专业身份参与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负责组织对入库的评审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有关评审知识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如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学校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且未回避;
(四)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招标办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重大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