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9)276号
发布时间:2019-09-16作者:浏览次数:266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各部门:
现将《江苏科技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江苏科技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招标包含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招标方式,是指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进行的采购和建设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需要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进行的采购和建设行为。
第二章 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办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就拟采购项目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招标办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非主观原因)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办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在全国(或全球)范围内只有一家供应商;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性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资金10%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特殊情况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五、询价,是指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招标办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六条 基建工程、重大装修装饰等工程项目应进入公开招标市场进行招标投标的,由招标办负责人审批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同时接受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对于政府采购目录内及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省或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进行;对于专业性强和工作任务重的招标项目,招标办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向有关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咨询后执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工作程序(仅限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
一、项目承办部门填写《江苏科技大学项目采购申请书》。
二、招标办审核申请书。
三、招标办填写申请单报镇江市财政局采购处,领取项目编号(如果是进口设备还需到省财政厅备案)。
四、招标办发布招标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方式,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预算金额、数量、实施地址和时间以及发售招标文件的期限、地点及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招标办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一般情况下,对供应商资格要求比较特殊的项目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是否要进行资格预审,由项目承办部门在招标申请书中说明。资格预审由招标办组织项目承办部门进行。
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会同相关部门会签。
七、发售招标文件。由招标办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供应商或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期限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八、组织答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地址,招标办组织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承办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疑,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
九、接受投标文件。招标办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做好登记工作。
十、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办从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按评标类别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重大项目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五人(含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二;重大项目一般由七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二。
十一、投标文件密封性验收。开标前,由招标办主持人和全体投标商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完整性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十二、现场唱标。由招标办主持人员在开标会议上,当众打开所有投标文件,唱标、报价。
十三、评标定标。招标办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由招标办汇总,评标委员会确认,确定拟中标人(重大项目须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十四、招标结果公示。招标办在评标会议结束后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
十五、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办在公示结束后24小时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六、签订合同。根据《江苏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承办部门牵头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如需要,则先行签订技术协议)。
十七、合同履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履行合同。
十八、退还履约保证金。招标办根据项目承办部门提供的《项目执行情况反馈单》等额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十九、投标商如果有质疑和投诉,则按照《江苏科技大学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仅限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
一、项目承办部门填写《江苏科技大学项目采购申请书》
二、招标办审核申请书。
三、确定供应商:
1.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承办部门推荐的;
2.招标办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
3.投标商自行报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后,招标办向其发出招标邀请。
四、其余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相应条款。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的工作程序(仅限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
一、项目承办部门填写《江苏科技大学项目采购申请书》。
二、招标办审核申请书。
三、网上公示。
四、招标办填写《镇江市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报镇江市财政局审批。
五、招标办组织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分两部分:
1.谈判对象邀请函,明确邀请供应商;
2.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包括数量、预算金额、质量、技术参数、需要的售后服务、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谈判评定成交的标准。
六、发售谈判文件。招标办向谈判商发出谈判邀请函,并向其发售谈判文件。
七、成立谈判小组。由招标办在学校评委库中进行随机抽取三人及以上(含三人)单数组成的谈判小组。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经镇江市财政局采购处同意,项目使用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招标办协商后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八、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招标办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九、确定中标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要求且性价比最高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的供应商。
十、其余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相应条款。
第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程序
一、项目使用部门填写《江苏科技大学单一来源设备采购申请表》及其相关支撑材料。
二、项目承办部门填写《江苏科技大学项目采购申请书》。
三、招标办审核《江苏科技大学项目采购申请书》《江苏科技大学单一来源设备采购申请表》及其相关支撑材料。
四、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招标办填写《镇江市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报镇江市财政局审批。
六、招标办组织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分两部分:
1.谈判对象邀请函,明确邀请供应商;
2.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包括数量、质量、技术参数、需要的售后服务、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谈判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发售谈判文件。招标办向谈判商发出谈判邀请函,并向其发售谈判文件。
八、成立谈判小组。招标办组织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承办部门组成谈判小组。
九、谈判。在约定谈判时间,谈判小组审阅供应商的应标文件,并与供应商就具体技术、商务问题谈判。
十、确定谈判结果。如果谈判成功,招标办发放成交结果和成交通知书。
十一、其余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办部门填写《江苏科技大学采购项目申请书》,在财务部门审核后送招标办。项目承办部门在提交《江苏科技大学采购项目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使用部门采购项目需求(含采购货物的数量、质量和技术参数等资料)。
二、成立询价小组。招标办根据项目承办部门填写的《江苏科技大学采购项目申请书》和使用部门的采购项目需求,确定是否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如果确定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则由招标办组织项目承办部门、项目使用部门等有关专家成立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的询价小组。
三、编制询价采购函。招标办根据项目承办部门填写的《江苏科技大学采购项目申请书》和使用部门的采购项目需求等编制询价采购函,询价采购函需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和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技术和商务条款。
四、发布询价采购函。招标办在江苏科技大学校园网上和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询价采购函,公布询价项目需求、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日期、地点等。
五、接受供应商报价函。凡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根据询价采购函中的项目清单要求自愿报价并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报价函,招标办负责接受供应商报价函。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出现报价相等的情况时,依据供应商综合实力等确定。报价函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不符合密封规定、偏离询价要求以及报价供应商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均视为无效报价。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达到2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询价小组根据报价情况,对有效报价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发出成交通知书和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一经确定,招标办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报价的未成交供应商,同时向项目承办部门发出成交结果。
八、其余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相应条款。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三条 学校各使用部门及项目承办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在招投标20天前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办在收到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及项目承办部门填写《江苏科技大学采购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及时间、资金来源、建议采购方式、招标内容、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物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及推荐供应商等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内容应该清晰、明确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将签订该项目的主要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预算金额、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和数量以及主要技术规格和品质等级;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期限;
四、投标人须知,包括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截止时间、地点,有效投标的期限以及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要求等;
六、评标办法及评标的主要内容;
七、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依据;
八、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图纸目录和格式附录等;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应在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编制原则
一、明确质量。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验收的合格品标准;
二、明确报价。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投标报价应依据工程量清单(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报价,并注明单价和总价。
三、明确工期(交货期)。工期(交货期)应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四、明确付款方式。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要明确付款方式,对于需要预付款项目,其预付金额应控制在总价款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后再付一定比例的价款,并要留足尾款。特殊情况须征得财务部门和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五、明确保证金。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应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
投标保证金不得高于项目预算的2%;履约保证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商或者管理、服务者以及对潜在投标商含有倾向或者歧视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凡是符合学校要求的施工企业和物资、仪器设备供应商等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经过有效资质审核合格,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接受学校招标办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提供相应证件;
三、招标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的项目,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一、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标企业资格报告;
4.法人代表授权书;
5.投标设备报告;
6.投标设备数量价格表及分项报价表;
7.投标设备偏差表;
8.售后服务承诺;
9. 法人代表和法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0. 近三年经营业绩和相关典型案例(合同复印件);
1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
2.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招标办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3.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实施方案;
4.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计算规则与报价方式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明确其中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5.投标文件应一套正本四套副本,一并提交招标办,正本与副本如有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装在密封的材料袋中;
2.材料袋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受
一、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交至招标办。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或投标文件在招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应当拒绝受理。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单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如果是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标,应按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要求将材料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中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办、职能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招标办应当依法报镇江市财政局采购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办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记录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办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和投标人身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
四、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六、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七、核对评标结果,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6款第7项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八、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差旅费;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开标原则
一、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招标办组织;
二、开标会议由招标办指定人员主持;
三、开标会议在全体投标商见证下进行(重大项目须邀请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四、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三十条 开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签到并递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办主持人员接受投标文件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三、招标办主持人员宣布会议开始;
四、招标办主持人员宣布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五、招标办主持人员组织投标单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主持抽取答疑顺序号;
六、招标办主持人员公开唱标(如需要);
七、招标办主持人员询问投标单位开标程序有无异议,如无异议则投标单位代表退场;
八、招标办主持人员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
九、招标办主持人员宣布评标纪律及有关事项;
十、进入评标阶段。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规定的预算或者设定的最高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定标
一、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含5人),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预算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办在学校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二、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成为相关项目的评审专家;已经选入的应当及时更换。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符合《江苏科技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标活动,待核实后,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标。
六、评标定标程序
1、由主持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文件方可进行评标;
2、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参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3、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技术标等方面结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并记名评分或记名投票;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表不允许涂改;
4、招标办主持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汇总并由评标委员会审核、签字和确认;
5、项目使用部门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6、为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评审专家、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7、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8、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结果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9、评标委员会主任宣布评标结果和拟中标单位。
10、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由项目承办部门封存拟中标单位提供的样品。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谈判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拟中标候选人名单;
五、向招标办或者学校相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招标文件、谈判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性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印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酬金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三十八条 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要求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性价比最高;
3、中标公告期限内无投诉、质疑。
二、中标单位依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交纳相应履约保证金和场地使用费后,招标办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按照合同履行约定后,招标办根据项目承办部门提供的该项目执行情况反馈表决定是否无息等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单位未按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办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后,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在初步中标名单中确定新的中标单位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九条 签订合同
一、招标方与中标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江苏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二、根据《江苏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承办部门牵头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送招标办会签;对重大项目的合同由学校经济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签订;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的要求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承诺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或者其他条款)的,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申请,招标办组织财务部门、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承办部门讨论决定;超过原合同金额10%(或者其他重大条款),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申请,招标办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如有此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将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承办部门和招标办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与付款
一、招标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后,必须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二、招标项目验收结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项目须出具审计报告方可进行结算,财务部门按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三、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承办部门应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涉及到采购方式变更的项目按《江苏科技大学变更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等采购按《江苏科技大学科研仪器设备等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科技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江科大〔2018〕9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