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9)275号

发布时间:2019-09-16作者:浏览次数:142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9275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910



江苏科技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我校各项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二级单位的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三条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校内招标项目应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办事、诚实守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工作。
第四条  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校内招投标必须统一管理,严格程序,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集体决策、分级负责的原则。招标的方式、邀标单位的确定等均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按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坚持权责一致,强化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
第六条  优质节支、清正廉洁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严格管理,廉洁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利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在招标过程中收取的标书费、场地使用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所收费用一律专款专用,用于招标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严格控制超预算采购。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对全校的招投标工作统一领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全校招投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统一领导。
(二)制定颁发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程序规范和工作纪律;审定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具体规定;确定重大招投标活动的项目范围、规模和实施方案;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学校招投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对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招标项目承办部门(指招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审定大额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人。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负责组织校内招投标活动,包括审定招标申请书、发布招标公告及信息、接受投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签收投标文件等。
(三)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四)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五)负责从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按评标类别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重大项目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将重大项目的评标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负责签发招标结果、中标通知书,会签与中标单位商签的经济合同。
(七)对需要进行考察的项目,负责组织考察小组进行考察。
(八)负责组织需纳入省、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
(九)负责进口设备到省财政厅备案工作。

(十)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上报工作。

(十一)接受项目承办部门和使用单位对中标单位具体表现的反馈意见。
(十二)负责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负责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质疑事宜,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十三)负责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相关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承办部门和使用单位参与相关项目招标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招标前期的项目申报立项、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样品选择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起草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三)负责招标文件技术中指标的制定及释疑。
(四)参与评标。
(五)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对合同技术性条款进行审核。
(六)负责合同的执行。
(七)组织验收完成项目并将结果报招标办,处理维护保障事项。

(八)协助招标办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质疑事宜,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九)对项目完成后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  监督部门职责:
    (
)财务部门对招标项目立项计划的完备性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招标进行监督审核。
    (
)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对招标是否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学校制定的招标工作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决策、议事机构,其工作直接对学校负责。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审核和协调工作。

第四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十五条  招标范围和金额标准。
凡学校各单位,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开支,并符合本办法规定之标准的下列项目,均须纳入学校招标范围统一进行招标管理:
(一)项目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改扩建、修缮、装饰、安装、道路、园林绿化、网络等工程项目以及基建主材;
(二)单件价款在2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价款在2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仪器、器材、家具、公寓物品、办公用品、大宗物资、体育军训物品、医疗药品、实验药品等采购项目;

(三)项目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软件等委托服务项目;
(四)项目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图书、期刊、教材等采购项目;

(五)项目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的商业用房出租、营业场所承包、校内保险、房屋拆迁等项目;
(六)项目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的伙食物资、福利品、餐具、燃料等采购项目;
(七)单项虽不超过以上金额标准,但在同一段时期内2个以上(含2个)同类项目合同总价款超过以上标准的,也须经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进行采购或施工;
(八)其他资金在20万元以上具有竞争性的项目;
(九)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项目承办部门认为应该招标的其他项目;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以上校内规定之标准如与法定标准相抵触,以法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由项目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应按照相关的招标投标工作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项目归口职能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应邀请学校相关部门参与和监督。

第十七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规定标准以上的项目均由招标办组织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结算。
第十九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金额标准项目的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实行招标。其他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五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招投标工作一般程序:
(一)提出招标申请。项目承办部门一般应在招标20天前按照项目类型填报《江苏科技大学项目招标申请表》,同时向招标办提交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指标承诺书(如果是进口产品还需附专家论证意见)、实施项目的最低资格资质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需要做标底的应由项目承办部门在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标底。
(二)受理招标申请。招标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的招标申请应认真审查,重点审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项目资金的落实,对于有争议的条款,需报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三)申请项目编号。招标办负责人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申请按照物资(WZ)、工程(JJ)和服务(FW)进行分类编号并进行项目内部分配。
(四)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办按照规定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
(五)进行资格审查。公开招标的项目,报名投标的单位较多时,招标办组织项目承办部门、使用部门对报名单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预审,形成资格审查报告。
(六)进行项目考察。需要考察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办组织成立考察组,考察组由项目承办部门、招标办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投标单位的资信、实力、业绩、产品的使用状况等内容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研究确定入围单位的建议名单,对于重大项目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收取有关费用。投标人在缴纳招标文件成本费和相关报名资料后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参加了开标、评标会议但未中标的投标人,财务处应在中标结果明确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八)确定评标委员会。每个项目的招标应成立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采取实名评分或记名投票方式定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办从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按评标类别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重大项目需要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标委员会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二。
(九)接受答疑。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十)接受标书。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送招标办。对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项目,不得开标。评标过程中因废标等情况而不足3家的,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不得评标。
(十一)公布招标结果。招标办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布招标结果、拟中标单位。
(十二)签订合同。项目承办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由招标办会签。
(十三)实施合同。项目承办部门按照合同予以实施,工作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向招标办反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和协调,并对项目进行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确定,招标办选择有招标代理资质、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认真做好学校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标一律无效。校内人员予以处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校外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人之间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擅自开启标书,获取其他投标者的报价或者其他投标条件;

(六)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招标底价等暂不公开的信息;

(七)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审查、评审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八)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十)其他损害学校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参与项目工作的人员等不得为投标人托人情、打招呼,干扰招标活动;与投标人有各种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应当在考察、评标等工作环节实行回避;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招标违规违纪现象,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查纠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因人为因素造成时间仓促而使项目无法招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泄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取消其今后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江苏科技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江科大〔2018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9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