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8)191号

发布时间:2019-12-09作者:徐颖浏览次数:1386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8191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江苏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8725




江苏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应收账款的管理,提高合同的执行率,加快科研项目应收账款的到款,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江苏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科研项目合同应是依据《江苏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科技处根据签订的项目合同和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签发科研项目经费收入款项财务开票通知,财务处依据开票通知开具票据,对于未到款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应收账款票据,财务计入该合同项目应收账款,同时确认该项目的账面收入,但不计入该项目预算控制收入(即未到款的收入部分,不得支出),涉及国家税费等支出,由该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各相关方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1)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已开票未到款项目经费的应收账款,全权负责确认、催收及收款等事宜。

2)财务处负责到款科研项目经费收入应收账款的核销、管理并统计已开票尚未到款的各类科研项目应收账款,整理科研项目经费应收账款明细清单,包括项目经费代码、项目名称、已开票未到款金额、已开票时间、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定期(每年6月和11月份)提供给科技处决策。

3)科技处负责根据项目合同条款核对科研项目到款收入情况,对项目经费收入票据已开具但款项未到账的情况定期(每年6月和11月份)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同时对依据合同项目条款应开票尚未开票且未到款的情况与该科研项目负责人确认合同的有效性等情况,项目负责人书面回复实际情况,财务处和科技处审核确认。

第七条  应收账款的催收及核销

对于超过1年的科研项目应收账款,科技处会同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处等调查、确认,该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后续处理事宜。

1)对于科研项目合同继续有效的,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书面催收并要求委托方书面出具确认书和付款计划;

2)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和科技处确认后,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要求委托方退回已开票据;

3)对于委托方注销、倒闭等原因,有确切理由证明其不存在且无法退回已开票据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和科技处确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财务处负责核销此科研项目应收账款。

4)对于账龄超过3年且有确切证据表明合同无法执行且已开票据无法退回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科技处会同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财务处负责核销此科研项目应收账款。

退回已开具科研项目应收账款的票据或无法退回已开具票据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风险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财务处对于此经济损失经科技处和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将从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或工资、奖金等收入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7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