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8)135号

发布时间:2019-12-09作者:徐颖浏览次数:1256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8135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江苏科技大学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8615

江苏科技大学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强化监督职能,维护学校正常财经工作秩序,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计委派是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向二级核算单位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直接委派财务机构负责人,监督被委派单位的经济活动,通过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服务并参与其内部管理的一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范围

(一)实行独立核算的校内二级事业单位

(二)学校独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会计委派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财务处负责推荐二级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人选,按照二级单位财务机构的职级,报学校相关机构或部门批准后由财务处委派,财务处作为受派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委派部门。

会计委派制是提升受派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监督的有效形式,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被委派单位应接受学校委派人员,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纳入学校财务处人员编制。其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隶属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及独立工作的能力;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诚信守则、办事公正;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财经专业学历、会计或审计中级及以上职称,在会计岗位上工作5年及以上;

(四)在受派单位符合回避原则。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委派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委派资格,予以调离或免职:

(一) 工作中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学校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徇私舞弊的;

(三)拒不履行会计委派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的;

(四)因健康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和权限:

(一)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学校受派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委派财务机构负责人岗位,推荐选拔委派人员;

(二)为受派单位提供会计服务及技术支撑,指导受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对受派单位进行财务稽核,实施有效会计监督;

(三)定期召集委派会计人员听取意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同时保障委派会计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轮换、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受派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经工作,对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和财经行为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受派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不得隐瞒或避开委派会计人员,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二)为委派会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正常的工作经费,支持委派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保障委派会计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

(三)委派会计人员应列席与经济决策相关的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允许委派会计人员对重大经济决策或有关财经事项的讨论独立发表意见,供决策参考。

(四)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财务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向学校财务处提出表彰建议,对认为不称职的,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清正廉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受派单位的工作纪律、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接受受派单位的考核。

(三) 对学校负责,主持受派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日常工作,依法实施财务监督,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经济行为。对受派单位做出的决策,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但可能存在隐性风险的,委派会计人员应向受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向学校财务处报告,报告期间不影响决策的执行。

(四)负责编制受派单位财务预算、分配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严格管理,确保受派单位资金安全。负责编制受派单位的年终决算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审核受派单位对外报送的各类财务报告,并与所在受派单位共同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列席受派单位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经济决策或有关财经事项的讨论可以独立发表意见。

(六)对受派单位以下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报告制度,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财务处报告。如:3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对外投资、经济担保、银行贷款、对外捐赠、资金转存等。属于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中所规定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章程规定执行。

(七)负责受派单位其他财务人员工作任务的安排和管理,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贯彻传达上级及学校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要求。负责受派单位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八)按月向学校财务处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九)委派会计人员离任或换岗交流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双重考核制度,学校财务处负责年度考核和业务考核,受派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帮助受派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对成绩显著或坚持原则,抵制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受派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3年,可任1-2个任期。因财务处内部财务工作的需要也可不定期的进行局部小范围的调整,任期内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受派单位的同意。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原则上享受所在工作单位相同职级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按月发放的工资、津贴等在财务处按人事处核定的标准发放,奖酬金根据财务处与工作单位共同考核的结果进行核定,由财务处发放。委派会计人员各项经费均由受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不得接受受派单位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受派单位为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非法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若发现委派财会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科技大学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试行)》(江科大校〔2007〕)145号)同时废止。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6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