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明细预算支出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务处(2018)7号

发布时间:2019-12-09作者:徐颖浏览次数:3494




江苏科技大学部门文件



财务处〔20187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明细预算支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蚕业研究所,有关部门:

现将《江苏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明细预算支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财务处

201896




江苏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明细预算支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明细支出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范性,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学校的《江苏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7205号)、《江苏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7206)号以及学校财务报销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科研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江苏科技大学名义取得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具体明细支出范围如下: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及设备维修而发生的费用。

1.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除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外,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一律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2.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在立项通知书(任务书)中约定交付给合作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报销时须提供对方单位仪器设备接收证明材料,科技处审核签字。

3. 支出报销时应附设备请购单、设备验收单、相关票据等,单笔或批量金额超过5000元国内设备采购需附采购合同,单笔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的设备必须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由招标办到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2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款必须从单位转账支付;2万元以下的可单位转账支付或公务卡等转账方式结算支付。

4、设备费原则上不允许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但对于为了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可以在“其他费用”中列支,同时说明维修改造与新增设备的关系。

5、购置专用设备的相关备品备件,与设备同时购置配套的备品备件纳入设备费列支;单独购置的相关备品备件纳入材料费列支。

6、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项目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相应预算科目中列支;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项目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时,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列入设备费预算科目,不得在其他预算科目(如材料费等)中重复列支。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以及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计算机耗材、办公用品等。

1、购置的各种材料必须与项目研究任务存在关系和必要性,不得列支普通办公材料;预算说明中明确可以列支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办公材料,可以在材料费中列支

2、同一张发票上材料费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报销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数量、单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应附采购合同及采购明细清单;超过20万元的必须经过学校招投标程序。1000元以内的可以通过单位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也可以通过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单位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1、若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指在项目承担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了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可以按照单位内部价格支付相关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若不是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不能单独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但测试化验加工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设备费、材料费、劳务费等相关科目中列支。

2、测试化验加工费必须提供明细资料:对方提供的正式发票;测试化验加工在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委托协作单位对产品、样品等进行测试化验检测报告及测试化验加工协议书;超过20万元的必须经过学校招投标程序。1000元以内的可以通过单位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也可以通过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单位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相关学术会议的注册费等。课题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支出时无需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按《江苏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标准可提高一档进行报销;出差期间可享受出差交通补贴或按实际发生外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课题组成员租用社会车辆出差产生城市间的租车费可作为差旅交通费据实报销。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验收、鉴定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江苏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报销时需附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通知、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一次性报销会议费,不得多次报销同一会议。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版面费报销需附出版物的封面、目录、文章所在页等复印件或已录用通知单。出版专著的需附出版合同。

2、软件购买费不得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

3、专业通信费不得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七)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项目设计费等。

1劳务费支出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执行。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参加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

3、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加与该项目研究和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其他费用: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1、支出内容不与前述支出科目内容重复列支,且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

2、不能填列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及不可预见费。

第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支出、绩效支出、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通讯费、过路过桥费等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以及直接经费中不足的费用。间接费用用于学校项目管理费和项目统筹支出费用。

1. 管理费: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纵向和横向科研管理办法执行,向学校缴纳管理费。

2. 统筹支出: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间接费用减去学校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可全部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也可用于间接经费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外协费是指项目经费预算中明确的,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等拨付给外单位外包研究经费。

1.申请转拨外协费必须是预算中有安排的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受转拨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及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正式收据。

2.外协费超过20万元的必须按学校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3.实际转拨时必须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办理。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对方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协作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应提供对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严禁以科研协作费的名义转入与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相关联单位。

第六条 其他列支说明

1、列入项目预算的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收据的开支,可据实予以报销;无票据支出的经费不超过直接经费的10%,并且单个项目无票据支出经费的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报销时填制付款单据并附相关材料,经学院(或部门)领导审核,科技处审批后报销。

2、项目组成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列入差旅费预算支出,而不列入会议费预算支出。

3、项目组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支出,而不列入差旅费或会议费预算支出。

4、项目组举办国际会议的费用,若已经列入会议费预算的,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中不应重复预算相应支出。

5、项目组举办咨询会发生的咨询费应在专家咨询费中列支,不应在会议费中重复列支。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若项目主管部门有要求且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部分,以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学校财务报销若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江苏科技大学财务处                 201896日印发